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6)第007号
致: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1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刊登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15点,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一层会议室。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唐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到
2026年6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30527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89人,代表股份
17696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2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663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99%;反对806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9%;
弃权4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84%;反对806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614%;弃权4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2%。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3952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01%;反对818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2%;弃权5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99%;反对818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99%;弃权5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03%。
3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9445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14%;反对8261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3%;
弃权5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43%;反对8261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96%;弃权5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1%。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182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8%;反对754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2%;
弃权4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86%;反对754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110%;弃权4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4%。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201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1%;反对742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1%;
弃权5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38%;反对742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29%;弃权5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3%。
46、《关于重整产业投资人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972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90%;反对7717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8%;
弃权5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360%;反对7717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37%;弃权5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3%。
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40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73%;反对786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2%;
弃权6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729%;反对786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44%;弃权6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8%。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表决结果:同意43987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82%;反对7866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0%;
弃权4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70%;反对7866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634%;弃权4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6%。
59、《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921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77%;反对781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0%;
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592%;反对781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14%;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5%。
10、《关于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495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6%;反对7196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5%;
弃权5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36%;反对7196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120%;弃权5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3%。
11、《关于追溯确认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456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0%;反对7224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8%;
弃权5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5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33%;反对7224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57%;弃权5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0%。
12、《关于选举宋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258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27%;反对722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1%;
弃权7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906%;反对722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99%;弃权7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颖孙东辉
________________金颖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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