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证券简称:鼎汉技术公告编号:2025-64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4月25日及2025年0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3)。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奇辉”、“债务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沈阳沈河支行”、“债权人”)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500万元,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被担本次担保前本次担保后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保方的担保金额的担保金额鼎汉技术鼎汉建行沈阳45002025年11月20日50009500
1奇辉沈河支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04月02日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01)法定代表人刘琳注册资本10001万人民币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
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经营范围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安防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
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5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433587395.59560842867.29
负债总额205645898.73308675961.17
其中:银行贷款10000000.0019005095.00
流动负债203577323.84305920005.18
净资产227941496.86252166906.12
主要财务数据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104797620.19211216908.55
利润总额-24496890.86-23531748.33
净利润-24225409.26-21803521.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甲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三)主合同
鉴于乙方为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网络供应链“e 信通”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5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四)保证范围
3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
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
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86.06万元,
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7.44%;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45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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