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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华测检测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5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测检测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达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05号)核准,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经深交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21号文)同意,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华测检测”,证券代码“300012”。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查询,华测检测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8282.821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万峰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3日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1号楼101公司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7618160G

一般经营项目是: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检查,货物查验,技术服经营范围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2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法律意见书2024年2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授权与批准程序

及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2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认、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决

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2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2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抽查社保

清单、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为公司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总人数不超过400人,具体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7条第(三)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与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7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4法律意见书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将以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购买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7条第(五)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7条第(六)款关于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所持有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应持有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7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第7.8.7条第(七)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10、经核查,除上述事项以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还对如下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5法律意见书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以上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7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包含内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实施2024年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202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6条的规定。

6法律意见书3、202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6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8.8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法律程序。

7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一)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在本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该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经核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文件。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法律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魏天慧张森林金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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