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第 21A-3层、第 22A、23A、24A、25A、26A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刘丽萍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
测检测大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万峰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56名,均为截至2025年1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7553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905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13名,均为截至2025年1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8400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7.240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9152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665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万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6301322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3942%。
1.02关于选举申屠献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6655653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21%。
1.03关于选举钱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64854745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528%。
1.04关于选举戚观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64854745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528%。
万峰先生、申屠献忠先生、钱峰先生、戚观成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程海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59248259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8.7543%。
2.02关于选举刘志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66558024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43%。
2.03关于选举杨芳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66556534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21%。
程海晋先生、刘志权先生、杨芳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3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9%;
反对7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9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
反对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4275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48%;
反对83201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36%;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9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反对6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8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2%;
反对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9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0%;
反对6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7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反对7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7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6%;
反对6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8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
反对6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79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6%;
反对6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13、审议通过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2797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471%;
反对123356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74%;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万峰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2797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471%;
反对123356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74%;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万峰回避表决。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2736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24%;
反对123417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21%;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万峰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不涉及特
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十三、议案十四、议案十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他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周燕刘丽萍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