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5-062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西、永祥
路南科技创新园 2 号楼 A 座 10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瑞军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4人,所持有表决
-1-权的股份总数为3867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5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67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1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7%。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闻(郑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1%;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0%;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59%;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2-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8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1%;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0%;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59%;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8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7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62%;反对10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20%;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21%;反对10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2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7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54%;反对10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27%;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66%;反对10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75%;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6%;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4-股份总数的2.7860%;弃权30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9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42%;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82%;弃权30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86%;反对10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3%;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28%;反对10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28%;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7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93%;反对10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5-股份总数的2.824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652%;反对10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03%;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1%;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0%;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59%;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8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6-份总数的97.1879%;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373%;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8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河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月高、徐孟辉;
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