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5-046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未涉及公司子公司赔款。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起诉讼案件的 判决结果已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收到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 粤0310民初3305号]等文件,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新宁及被告二珠海冠宇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2343501.93元,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24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1-判决,判决被告珠海冠宇向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551419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2024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民终30134号],经法院审理,该案件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10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10民初3305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084196.15元; 三、驳回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17.5元,由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07462.25元,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55.25元。南昌欧 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6055.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2-46055.25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99.37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9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9500元,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603.71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270.17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79.20%;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33.54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20.80%。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二审判决未涉及公司子公司赔款,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 1起,未执行完毕诉讼案件1起,公司将根据火灾事故相关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3-《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 30134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