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责权利匹配,业绩挂钩: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经营业绩关联,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定核心依据,兼顾公司整体效益与个人履职贡献。
(二)激励与约束统一:构建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
合的薪酬体系,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三)市场化导向,兼顾公平:参考行业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确定薪酬标准,做到分配公平、程序公正、信息公开。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1第四条公司党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前置研究。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负责
薪酬数据统计、考核材料准备、薪酬核算发放等日常工作,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根据任职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关联公司承担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及薪酬,其履行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薪酬由公司直接承担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对应薪酬,若同时兼任高
2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考核同时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多元化激励三部分构成,另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法定福利及津补贴。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责任大小、行业薪酬
水平等因素确定,为固定收入,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按考核周期核算,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金额。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多元化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
激励包括突出贡献奖、专项奖、中长期激励等;非物质激励包括荣誉称号等。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业绩、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
平变化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核算
第十条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与任
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算、岗位调整的核心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指标设置遵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3结合岗位职责制定。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目标责任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考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多元化激励确定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多元化激励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兑付;考核周
期内出现岗位调整、离职等情形的,按实际在岗时间及考核结果折算。
第十四条公司可对绩效薪酬、多元化激励设置一定比
例的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及追索扣回规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薪酬支付与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
一次性或分期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多元化激励在考核完成后,按激励方案约定或公司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税后金额发放至个人。
第十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岗位及考核结果核算薪酬,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多元化激励按考核结果按相关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4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扣减、停发未发放薪酬,追索已发放薪酬,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的;
(三)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休假、病假、产假、工
伤等期间的薪酬发放,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国家后
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