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899
号光启文化广场 A座 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79名,代表42985384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76%。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审议。
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并延长投资期限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21241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4%;
反对8048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5%;弃权
563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3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见证律师:岳永平陈敬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