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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69号1号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08名,代表48244069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5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所议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71096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87%;

反对9206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3%;弃权

21375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61125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19%;

反对19159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3%;弃权

21559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1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87796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55%;

反对21462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7%;弃权

2198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8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7%。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58813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27%;

反对2139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2%;弃权

22298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61179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29%;

反对19091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4%;弃权

2169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7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7%。表决结果为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461402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91%;

反对18808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7%;弃权

22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6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表决结果为通过。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613630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10%;

反对18913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3%;弃权

21644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7%。表决结果为通过。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61401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89%;

反对18825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0%;弃权

2214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4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表决结果为通过。

2.0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0879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37%;

反对9418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4%;弃权

21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8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0%。表决结果为通过。

2.09、《关于废止<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12222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46%;

反对8977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9%;弃权

2240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7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4%。表决结果为通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77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39%;

反对9258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

220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1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83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2%;

反对94083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2%;弃权

21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1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见证律师:岳永平陈敬宇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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