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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鉴于持有公司 10.67%股份的股东陈宝珍女士在2025年4月24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则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369

号1号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93名,代表49179903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21%。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所议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周丽萍女士、蒋薇女士、李伯洋先生以及其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935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4%;反对717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8%;弃权1358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8%。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关联股东周丽萍女士、蒋薇女士、李伯洋先生以及其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7022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03%;反对7104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5%;弃权13406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关联股东周丽萍女士、蒋薇女士、李伯洋先生以及其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996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0%;反对7010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0%;弃权146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0%。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8788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9%;

反对1186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2%;弃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8238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8700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0%;

反对1186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3%;弃权

19115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7%。表决结果为通过。

6、《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8893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1%;

反对1021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弃权

18845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2%。表决结果为通过。

7、《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8703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5%;

反对1253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

1842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7953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0%;

反对168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弃权

2157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7%。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内部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1)子议案 1:《公司董事长 Hong Ke(洪珂)先生薪酬》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宝珍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309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子议案2:《公司董事刘成彦先生薪酬》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刘成彦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264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1%。表决结果为通过。

(3)子议案3:《公司董事周丽萍女士薪酬》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丽萍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489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5%。表决结果为通过。

(4)子议案4:《公司增补董事李伯阳先生薪酬》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伯洋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474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公司内部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1)子议案1:《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菁女士薪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487241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2)子议案2:《公司监事彭小琴女士薪酬》

同意487263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见证律师:岳永平见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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