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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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国浩法意 GHWH224号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周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卢春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146390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0162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6227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32%;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092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3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66%;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092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3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436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76%;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11%;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436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76%;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11%;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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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508%;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2.0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436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95%;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098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27%;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098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8%。
表决结果:通过。
2.0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436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94%;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1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24%;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1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0%。
表决结果:通过。
2.07《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436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94%;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1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24%;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7%;弃权211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0%。
表决结果:通过。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2.09《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436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75%;反对1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10%;反对1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7%;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表决结果:通过。
2.10《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436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3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18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2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64%;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18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1%。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表决结果:通过。
7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95%;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6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8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27%;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6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4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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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08%;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42%;反对1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6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57%;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3%;
10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1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3.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567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20%;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715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21%;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715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38%。
表决结果:通过。
13.04《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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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3.05《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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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3.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4%;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3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9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5%;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2092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1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9%;反对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092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0%。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5.01《选举朱双全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44301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43449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
表决结果:通过。
15.02《选举朱顺全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3788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3703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3%。
表决结果:通过。
15.03《选举向德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3710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36253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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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选举尹力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36924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3607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第1-10项、第12项、第13.1项、第13.2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5项提案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余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1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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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王洲周成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