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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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国浩法意 GHWH058号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肖添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双全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38203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58%;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35名,代表股份299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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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933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2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79%;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2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919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3%;反对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2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46%;反对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弃权2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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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92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0%;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63%;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审议<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878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35%;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1%;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878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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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35%;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1%;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59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7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1%;弃权2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7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1%;弃权2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6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7%;反对1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5%;弃权2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55%;反对1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7%;弃权2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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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88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反对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1%;反对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6%;弃权2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王洲肖添阳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