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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实施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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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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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份买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第3页共7页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

第4页共7页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第5页共7页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

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要求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第6页共7页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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