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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告(杨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

司制度要求,2025年度始终以诚信、勤勉、独立为原则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慎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就公司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与专业支撑作用。

现本人就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洁,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博士,教授。2002年7月至2003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信贷评估部职员,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讲师,

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任武汉纺织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2011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2018年11月至今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2019年7月至今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系主任,2020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市高级会计人才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科研项目3项,出版著作2部(独撰1部),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多篇。本人最近五年在其他单位

1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任职或兼职情况:2020年12月起任武汉合建卡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内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是本人2025年度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会议应出席现场出委托出席次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次数席次数数次数未亲自出席会议股东会1100否董事会7700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1、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613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25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

2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朱双全、朱顺全。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朱双全、朱顺全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2)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

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动人与朱双全、朱顺全签订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中元股份100507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朱双全、朱顺全,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20.71%。同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

签订《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成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朱双全、朱顺全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0.71%。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朱梦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2%。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朱双全、朱顺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就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取得营运资金、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

3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议审议。

2、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朱双全、朱顺全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3、对《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09年10月,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4、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

4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6、对《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2)、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5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朱双全、朱顺全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我们认为:

(1)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

6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对《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

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6、对《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

计委员会会议6次,重点对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严格遵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持续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督促其按计划推进审计工作。审慎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时跟进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2、战略委员会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履行了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2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

8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4、提名委员会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1次提名

委员会会议,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就《关于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5-2027年)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现场履职累计19天。任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9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经营、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执行、董事会决议落实等情况;通过现场

会议、现场办公、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同时密切跟踪外部环境与市场行业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关注媒体及网络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公司重大事项进展与整体运营动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2、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保持充分独立性,切实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定期听取公司审计部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日常监督、审计问题整改闭环跟踪、反舞弊事项以及审

计体系的持续建设与完善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计部更高效地开展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方法、重点审计事项等

进行充分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经核查,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10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以

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目前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

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规定履行了选聘程序。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股权激励相关情况

202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11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

2025年度,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且已及时并准确披露。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授予、作废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议案》。经审查:未发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违反《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其它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

12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5年12月1日离任。在此,谨向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理解、支持与协助,致以衷心的感谢!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洁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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