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武汉
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元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3-1-1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目录
声明....................................................1
目录....................................................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8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9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10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1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2
(四)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15
(五)IPO 及以后历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 16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18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22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
见....................................................23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24
3-1-2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智、贾音刘学财杜文晖、蒋恬婧、朱翔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刘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是否处于持项目名称保荐工作续督导期间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否,募集资金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督导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持续督导保荐代否,募集资金目表人专项督导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持续督导保荐代是目表人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否,募集资金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组成员专项督导
(2)招商证券贾音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是否处于持项目名称保荐工作续督导期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保荐代表人否司债项目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否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否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持续督导保荐代否,募集资目表人金专项督导
持续督导保荐代否,募集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表人金专项督导
持续督导保荐代否,募集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表人金专项督导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3-1-3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是否处于持项目名称保荐工作续督导期间
项目组成员、持续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否督导保荐代表人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组成员否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是否处于持项目名称保荐工作续督导期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组成员否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是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ZHONG YUAN HUA DIAN SCIENCE &英文名称
TECHNOLOGY CO. LTD.公司住所中国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双全
注册资本48533.5536万元
成立时间2001-11-16股票简称中元股份
A 股股票代码 300018
A 股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9-10-30董事会秘书亢娜邮政编码430223
电话号码027-87180718
传真号码027-87180719
电子信箱 stock@zyhd.com.cn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计算经营范围
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
3-1-4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发行人股权结构
(1)发行人最近一期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有限质押或序售条件股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冻结股号份数量份情况
(股)
1朱梦茜境内自然人239000004.92%--
2王永业境内自然人215113004.43%--
3张小波境内自然人212503504.38%--
4邓志刚境内自然人208101004.29%15607575-
5卢春明境内自然人115090002.37%8631750-
6潘小任境内自然人100800002.08%--
7刘屹境内自然人100593002.07%--
洛阳华世新能源境内非国有
896160001.98%--
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9尹健境内自然人87569001.80%6567675-
10陆秋燕境内自然人80500151.66%--
合计14554296529.99%30807000-
(2)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情况如下:
发行时间发行类别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09 年 IPO 48917.81
合计48917.81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时间金额(万元)
3-1-5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额(含税)2009年3250.00
2010年1950.00
2011年1950.00
2012年1950.00
2013年1950.00
2015年2404.16
2016年2404.15
2017年4871.16
2022年2404.16
2023年2404.16
2024年3365.82
合计28903.61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2025年9月30日)138447.29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
138447.29
(2025年9月30日)
4、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2025-0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资产91729.2093770.67102096.1198698.98
非流动资产74230.9057800.3841772.3440115.00
资产总计165960.10151571.04143868.46138813.98
流动负债26600.7722126.3017668.5816287.55
非流动负债912.04736.23479.88431.90
负债合计27512.8122862.5318148.4616719.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8447.29128708.51122573.07118892.77
少数股东权益--3146.933201.75
所有者权益总计138447.29128708.51125720.00122094.5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41534.9755369.2744808.5444280.76
3-1-6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利润12654.089124.577597.413095.23
利润总额12664.729382.287729.332979.92
净利润11256.138066.996342.87599.52归属于母公司所
11256.137697.286011.33883.92
有者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218.4212072.225792.873990.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68.21-14835.80-5905.54-8431.8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93.24-2484.38-2584.47-13.44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256.97-5247.96-2697.13-4454.38
(2)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财务指标
/2025年9月末年末年末年末
流动比率(倍)3.454.245.786.06
速动比率(倍)2.663.575.045.1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0.5915.5014.5212.14资产负债率(合并,%)16.5815.0812.6112.04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882.772.482.44
存货周转率(次/年)1.582.181.771.72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0.350.370.320.3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70.250.120.08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21-0.11-0.06-0.09
利息保障倍数(倍)18120.272514.60687.0481.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256.137697.286011.33883.92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25年1-9月数据经年化处理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2025年1-9月数据经年化处理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2025年1-9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3-1-7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0日,招商证券创新交易部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共计9000股,其中柜台持仓9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002%,占比极低。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因此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持股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3-1-8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5名立项委员进行表决,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
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3-1-9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
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7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中元股份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中元股份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中元股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上报深交所。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3-1-10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10月30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1-11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2027年)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5年12月1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
格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
3-1-12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3-1-13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2500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朱双全、朱顺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
3-1-14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和模拟测算了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1、第一条: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
解与适用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和问答,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相关科目明细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通过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及其股东的工商信息等,并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说明,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第二条: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相
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公开网站,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告和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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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4、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
的理解与适用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五)IPO 及以后历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1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3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32.1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526143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2930715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6835850.00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等发行费用7657779.9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9178070.07元。该事项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其于2009年10月19日出具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2504号《审核报告》。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止2024年
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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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入募集资金
1智能化电力动态数据记录装置项目6875.005537.49
基于北斗/GPS 的时间同步系统及时
26060.003234.70
间同步检测设备项目
3企业技术中心项目5565.002030.42
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
42800.002733.72
置
5智能电网产业园项目3000.002373.10
6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项目5000.003886.48
7收购成都智达66%股权并增资项目4290.004290.00
8收购广州至德51%股权并增资项目1510.001510.00
9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262.2920262.29
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
1010200.2610200.26
和运维系统
合计65562.5556058.46
注:上述项目中第4至第10项为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9178070.07元,根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计划投资智能化电力动态数据记录装置项目、基于北斗/GPS 的时间同步系统项目、企业技术中心三个项目。本次超募资金总额为
30417.81万元,超募资金用途如上表所示,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计划实
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4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超
募资金2800万元用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项目。
2、2010年11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使
用超募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实施智能电网产业园项目。
3、2011年7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使
用超募资金4290万元实施收购成都智达66%股权并增资项目。
4、2013年1月16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智能化
电力动态数据记录装置项目、基于北斗/GPS 的时间同步系统及时间同步检测设
备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项目、智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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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产业园项目、收购成都智达66%股权并增资项目节余资金8390.58万元、募集
资金专户存款利息875.42万元合计926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项目节余资金及利息89.6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5、2013年10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
决定使用5000万元实施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项目。
6、2015年3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
决定使用1510万元实施广州至德增资项目。
7、2015年12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9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8、2020年5月18日,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
利息10200.26万元投资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
9、2024年5月8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除前述 IPO 募集资金,公司自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与经营风险
(1)大客户依赖风险
公司智能电网产品广泛应用于电网建设、电源建设、配网建设、用户工程建
设及其技术改造等,由于电网企业为我国电力建设投资最主要的力量,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公司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存在较大依赖。
若未来电力行业发展速度放缓、国家宏观政策变化等导致电力建设投入金额
减少、电网企业采购偏好发生变化,或公司产品不再满足电网企业的质量、技术、
3-1-18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服务要求,将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下降,继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新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电网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所从事的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更新快、产品需求多样化且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征。
随着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的有序推进,客观上要求公司能够超前洞悉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把握需求变动方向,将前沿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和产品有效结合,及时推出满足客户需求产品。
若发行人未来不能持续加大技术投入、准确地把握新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则可能因核心技术落后、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创新能力不足而无法及时开发出符
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存在丧失现有客户和新客户开拓不佳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电子元器件、电气模块、工控及通讯类设备、PCB
印刷板及结构件等,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如果未来该等原材料的价格受市场环境影响产生较大波动,将直接导致公司的产品成本出现较大波动,若公司无法通过产业链将相关成本压力转移至下游,则将对公司的毛利率、经营业绩以及持续盈利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出于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考虑,电网企业对于输配电设备供应商实行较为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随着我国智能电网建设的不断推进,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以及发展前景不断向好,持续吸引着新企业的进入;同时,行业内现有企业的投入不断加大,行业内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不能在技术能力、产品成本、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继续保持优势,以维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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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阶段性限制投标的风险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均建立了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对供应商在招投标、签约履约、产品运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形成了严格细致的供应商日常管理评分细则。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出现较多不良行为被扣分,可能存在被暂停投标资格的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永久停止投标资格。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的收入金额占比相对较高。
若公司在未来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人员疏忽等原因导致出现前述相关规定中的不良行为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能导致被主要客户暂停投标资格或阶段性限制投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人才流失风险
在电力行业智能化、自动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下,优秀的技术人才日渐成为行业内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更是保持不断研发创新的重要保障。
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张及竞争格局的演变,电力行业各细分领域对优秀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针对性地加强对原有关键技术人才的激励和保护力度,或者不能持续引进新人才应对内部研发需要,则面临优秀技术人员流失、技术人才不足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技术优势的维持和新产品的持续研发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987.47万元、12644.42万元、
14325.73万元及20479.7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17%、12.38%、
15.28%及22.33%,存货金额相对较高。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未来存货规模或将进一步上升,如果行业需求下滑或公司经营出现误判,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积压,使得公司面临存货跌价风险,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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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070.16万元、19032.72万元、20910.53万元及17546.91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7.30%、18.64%、
22.30%及19.13%,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电网业务板块的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等大型央企、国企,医疗健康业务板块的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客户资信良好,但付款周期较长,导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随着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出现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或付款期限进一步延长的情况,则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按期收回发生坏账的风险。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收益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774.67万元、-513.12万元、-1497.19万元及125.9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403.58万元、3451.55万元、806.77万元及569.61万元,主要来自公司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权益法核算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收益较高,若未来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参股基金和企业经营业绩可能不及预期、持有的金融资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
3、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3-1-21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2)短期内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由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股市价格波动风险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4)募集资金不足或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资
金筹备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股份认购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或终止。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系统智能化记录分析、时间同步、配网自动化设备及综合
自动化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主营产品有电力故障录波装置、时间同步装置、变电配网自动化设备及综合自动化系统、智能电网测试仪器仪表等。公司智能电网产品广泛应用于电网建设、电源建设、配网建设、用户工程建设及其技术改造等。公司电力故障录波装置、时间同步装置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采取自主创新、外延并购的方式,规范运作,抓住“十五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带来的发展机遇,为客户创造价值,努力成为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技术持续领先的具有突出竞争优势的知名
3-1-22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企业,实现股东、客户、员工、公司的共同发展。
在智能电网领域,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现有产品在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推进智能变电站、智能配网业务的发展以及开展电力系统运维服务,在数据采集、二次运维、综合能源管理等领域积极参与国家电网电力物联网建设,由设备提供商向系统提供商方向发展。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在本次中元股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
第二分公司提供专业图文材料制作与信息咨询服务。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法定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项目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
3-1-23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核查结论经核查,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聘请第三方行为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中元股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3-1-24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刘学财保荐代表人
签名:刘智
签名:贾音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梁战果内核负责人
签名:吴晨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刘波总经理
签名:朱江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签名: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3-1-25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授权刘智和贾音两位同志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26中元股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刘智贾音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3-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