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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6)法意字第589号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号金控时代广场 2栋邮编: 610000 Bui 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39 6Jirui5th Road,Tianfu 2nd S tree,High-techZone,Cl hengdu,Chi na Tel :+8628-87039931 Fax:+8628-8703689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硅宝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19) 《激励计划》 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 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作废 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成、本所、我们 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项目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2 目录 4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6 第二部分正文 7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7 二、本次作废情况 9 三、结论意见 10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6)法意字第589号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硅宝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H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作废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承诺,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和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电子数据、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或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五、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8月11口,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丨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明确:2023年8月12日,公司在官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21日。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3年9月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大成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六)2023年9月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年7月17日,公司石开第六届董事会新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八)2024年7月1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九)2024年7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十一)2025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进行审议。 (十二)2025年3月28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十三)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月标的议案》。 (十四)2026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时,经核查,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情况 (一)作废事由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及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中有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作废失效。 2.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人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目标值(Am) 门槛值 (An) 目标值(Bm) 门槛值(Bn)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 465,609.20 400,000.00 43,255.86 37,160.66 业绩指标 业绩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人(A)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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