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9证券简称:硅宝科技公告编号:2026-013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14:0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务中心
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4名,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20182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0255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70名,代表股份71567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27799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7、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1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
(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表决权股东20182341520149541599.84%2818000.14%462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277990942747109498.82%2818001.01%462000.17%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代表股份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
(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表决权股东20182341520149771599.84%2795000.14%462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277990942747339498.83%2795001.01%462000.17%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代表股份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
(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表决权股东20182341520142061599.80%3730000.18%298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277990942739629498.55%3730001.34%298000.11%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代表股份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
(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表决权股东20182341520147421599.83%2877000.14%615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277990942744989498.74%2877001.03%615000.22%表决结果通过
25、《关于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代表股份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
(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表决权股东20182341520136221599.77%3378000.17%1234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277990942733789498.34%3378001.22%1234000.44%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代表股份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
(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表决权股东862606588576365899.42%3673000.43%1297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169839941648699497.07%3673002.16%1297000.76%
关联股东王有治先生(持有股份31925825股)、王有强先生(持有股份260000股)、
郭斌女士(持有股份180000股)、郭弟民先生(持有股份41580472股)、杨丽玫女
表决结果士(持有股份30801360股)、王有华先生(持有股份10815100股)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前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5562757股,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苏绍魁律师、宁雪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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