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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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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王腾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由公司董事蒋立靓代为主持会议。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

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2 幢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2023年11月17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31030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0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325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5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2979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

2.00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1884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7356%;反对

281218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264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5364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3.2515%;反对

297738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748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对需要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及表决情况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吴睿卿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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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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