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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ST银江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成岭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已于2026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号 G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2026年4月24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09782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04%,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2858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238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40人,代表有表决权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7721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737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318%;反对3230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37%;弃权10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5%。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80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957%;反对32361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08%;弃权10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5%。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733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92%;反对323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33%;弃权10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64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990%;反对3236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15%;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693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324%;反对32309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82%;弃权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5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784%;反对3238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40%;弃权10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6%。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19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574%;反对32344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300%;弃权11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6%。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202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2741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836%;反对31591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69%;弃权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7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703%;反对3175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23%;弃权10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4%。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86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793%;反对31707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23%;弃权11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4%。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5、7、9、10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议案1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蒋瑶玉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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