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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5-12-1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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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46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5843280000

名 称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韩振兴:

我局在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董事会召开流程不规范,公司所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代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韩振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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