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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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振兴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 G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现场出席的股东人数较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15:00正式召开,并于下午17:45会议结束。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64407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9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315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8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329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1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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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05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5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审议《选举姚成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选举韩振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选举何保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审议《选举樊妙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审议《选举吴思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审议《选举孙建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审议《选举赵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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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姚成岭先生、韩振兴先生、何保山先生、樊
妙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审议《选举姚成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1490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64%。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审议《选举韩振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5317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06%。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审议《选举何保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69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18%。本议案获得通过。
1.04审议《选举樊妙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0133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25%。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吴思聪先生、孙建科先生、赵平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选举吴思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127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41%。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选举孙建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420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64.9957%。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选举赵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7231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6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1、2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蒋瑶玉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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