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ST银江: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0 00:00 查看全文

ST银江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银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年 12月 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孙晓刚、盛苑联系电话:010-5901386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银江

股票代码:300020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794677974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1幢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经济科技园西园八路 2号 G座

法定代表人:韩振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教育智能化及信息

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电力、电子工程及产品、机电工程及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停车服务,城市给排水系统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运营、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智慧城市信息化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许可经营: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6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888888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每股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3.60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含税)

13499999.9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86499993.68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兴华

验字(2023)第510004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银江技术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银江技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银江技术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银江技术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银江技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银江技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银江技术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或不定期对银江技术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银江技术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7、配合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下属证监局对公司的监管检查工作。

8、督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的行政处罚、警示函

等监管措施,跟进落实整改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信息披露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810号),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事项。

公司2024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对其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二、提案审议情况”之“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进行更正,更正后为“7、审议未通过《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辉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7号),在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银江集团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保收益,王辉对部分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6号),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部分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会计核算程序与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混同”。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辉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的监管函》(〔2025〕第157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与其他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2025〕第158号),公司存在董事会召开流程不规范、《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现场培训,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

对公司被监管机构出具行政处罚事项、警示函事项,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存在被冻结及司法划转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基本被司法冻结,并有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存在轮候冻结情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解除冻结;公司存在因非募投项目诉讼事项,募集资金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将被法院强制扣划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通过供应商、关联方回流至非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公司存在未按期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事项;公司存在以预付款方

式支出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用于认定为不属于募投项目支出的事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事项的整改。

上述问题的具体情况详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与相关方进行协商沟通,通过诉讼、和解、资金置换等多种方式解除募集资金冻结情形,并督促公司尽快归还被司法划转的募集资金。

(三)“三会”运作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事项、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事

项未能在公司“三会”内部治理体系下得到有效审议。2024年8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该议案为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补充审议。

2025年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开流程不规范,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不准确,详见“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之“(一)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四)关联担保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担保的情形。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期末担保仍未履行完毕。

针对公司存在关联担保的情形,保荐机构已就规范关联担保等事项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方进行培训,并介绍了相关上市公司被监管、处分案例。

(五)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情况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

意见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公司存在被大股东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未弥补亏损已超过股本且短期债务偿债压力较大,表明可能存在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制度,并针对信息披露质量、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规范性、杜绝资金占用等事项对公司及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培训,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采取措施改善

2026年全年的经营业绩,切实实施降本增效。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业绩大

幅下滑可能导致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内外部舆情的不利变化,谨慎开展投资活

动。(六)其他事项

(1)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持有浙江万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6%股权,尚未完成股权转让。

(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向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购买的相关房产的全部产权证书。

(3)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454.20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68.1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亏损178930.41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扩大90.0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亏损为

178626.95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扩大89.90%。202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23071.16万元,其中受限资金为21195.38万元。

(4)根据《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存在多起重大诉讼事项,同时,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余额也因诉讼保全被司法冻结。

(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24358.36万元,累计投入进度为24.36%。公司存在因业绩下滑、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等经营风险导致的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6)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专项报告》,并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2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5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5号)。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16日起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已于2025年5月27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部分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2023年至2025年,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2025年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带有持续经

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6年4月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被施加其他风险警示。

(7)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可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和2026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29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6年1月19日上午10时至2026年1月20日上午10时被司法拍卖,竞买人

为山东宝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姚成岭为山东宝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详见公司公告。

(8)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司收到彭小勇诉关于请求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一案

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公告。

(9)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调整,详见公司公告。

(10)根据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5年4月29日、2026年4月3日披露的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大额计提资产减值与信用减值的情况,详见公司公告。

(11)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10日、2024年12月9日发布四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0日连续多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积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其中,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9日连续四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积超过50%,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公司股票价格于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

离值累积超过30%,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

保荐机构已针对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规范运营,及早解决有关事项并消除风险。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保持与保荐机构的交流,相关负责人在交流时对保荐机构因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所提诉求如资料提供、访谈等事宜均表示了较积极的态度,与此同时,公司在配合保荐机构工作提供底稿资料的速度和质量上有所欠缺。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前述“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已说明的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其他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的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公司注意,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必须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刚盛苑

法定代表人:

王洪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