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029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3层
邮编:730000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029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26年5月13日星
期三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
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5月6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
表股份396898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0164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1人,代表股份16734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1人,代表股份16734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1人,代表股份16734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8%。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指定陈静为大会计票人,姚键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审议的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
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6.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同意弃权议案同意反对反对比弃权票否议案内容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股)票数(股)例(%)数(股)通
(%)(%)过审议《关于公司〈2025
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38546395097.1190108514612.73415831500.1469是要的议案》
5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529946431.66871085146164.84655831503.4848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公司〈2025
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38577565097.1975107017612.69634211500.1061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561116433.53141070176163.95194211502.5167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公司〈2025
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38580885097.2059105276612.65255620500.1416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564436433.72981052766162.91155620503.3587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
438613695097.2886103150612.59894465500.1125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597246435.69041031506161.64114465502.6685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2026年度公
5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38577295097.1969105420612.65615835500.1470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560846433.51521054206162.99765835503.4872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6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
6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18584458293.8358118188615.96753894500.1966酬与津贴的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452576427.04521181886170.62753894502.3273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
738386847796.7170126484343.18683816500.0962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370399122.13441264843475.58493816502.2807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
8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38455895096.8910116884612.94496511500.1641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439446426.26061168846169.84836511503.8912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
9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38491445096.9806114691612.88975149500.1297议案》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低于5%(不含)股份的小474996428.38501146916168.53785149503.0773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7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8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健黄国芳苗丽琳
2026年5月13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