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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21证券简称:大禹节水公告编号:2026-064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

2026年5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9.3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担保额度的调剂不跨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标准进行调剂。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武清支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禹”)在农业银行武清支行、盛京银行天津分

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2506.222481万元、2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1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33240A

4、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0年6月29日

6、法定代表人:张学双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1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纸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农业机械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灌溉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日用电器修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直饮水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作物种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10、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6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256332.48267046.66

负债总额167993.59179678.44

资产负债率65.54%67.28%

净资产88338.8987368.22

流动负债162124.03173351.53

项目2025年度2026年1—6月营业收入65771.4924734.05

利润总额2119.15-937.10

净利润1741.18-970.68

注:上述2025年数据已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1

保证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债务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

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金额:2506.222481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

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协议2

保证人(甲方):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担保金额:综合授信2000万元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

3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409650.0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99976.23万元,占公

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4.8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

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73227.42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3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农业银行)

2、《最高额保证合同》(盛京银行)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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