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6-021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5月18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5月18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 C1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02名,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166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93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706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36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9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59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5708%。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挺睿及石家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0867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
反对571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22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42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29%;反对571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9%;
弃权22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52%。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20874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4%;
反对577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弃权209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49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85%;反对577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27%;
弃权209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772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2%;
反对685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5%;弃权20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48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06%;反对68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32%;
弃权20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6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86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2%;
反对58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1%;弃权209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4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00%;反对58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16%;
弃权209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及为其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77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
反对65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2%;弃权22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49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4%;反对658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52%;
弃权22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67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9%;
反对703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8%;弃权279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54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517%;反对703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15%;
弃权279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8%。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335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2%;
反对760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5%;弃权232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43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16%;反对76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9%;
弃权232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5%。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刘子军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4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0%;
反对726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弃权2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76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40%;反对726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77%;
弃权2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83%。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刘子军先生、王家宝先生、张天竹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257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84%;
反对12156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830%;弃权2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33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530%;反对12156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304%;
弃权2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6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772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2%;
反对604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3%;弃权284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47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9%;反对604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33%;
弃权284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8%。
1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420865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
反对555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8%;弃权239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41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59%;反对555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2%;
弃权239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挺睿及石家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