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机器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机器人 --%

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43层(110063)

42FTower1Forum 66 Office BuildingNo.1 Qingnian StreetShenhe District ShenyangChina 110063

Tel:8624-23985265 Fax:8624-23985573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18日15点00分,本次股东会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琨元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42166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2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706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6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9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

1.570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936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1.720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00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3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5.00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及为其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9.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0

11.0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0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7.00和议案8.0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网络投票情况23798805571566222280

2025年度董事会

1.00合计420867133571566222280

工作报告其中中小投资者

26142905571566222280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网络投票情况23805705577166209780

2025年年度报告

2.00合计420874033577166209780

及摘要其中中小投资者

26149805577166209780

投票情况

4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网络投票情况23703905685066203680

2025年度利润分

3.00合计420772233685066203680

配预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26048005685066203680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网络投票情况23800705582266209680关于向银行申请

4.00合计420869033582266209680

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26144805582266209680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关于为子公司代网络投票情况23705205658666228780为开具保函及为

5.00合计420773533658666228780

其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议案26049305658666228780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关于制定《董事、网络投票情况23609905703466279280高级管理人员薪

6.00合计420678233703466279280酬管理制度》的议其中中小投资者案25954005703466279280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673627100关于2026年度公网络投票情况23599105760666232880

7.00司董事薪酬与津合计420335376760666232880

贴方案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25943205760666232880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661627100关于为公司及董网络投票情况23632085726666233900

事、高级管理人员

8.00

购买责任保险的合计420248356726666233900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25976185726666233900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关于续聘2026年网络投票情况1218908412156667246900

9.00度审计机构的议合计40925741212156667246900

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1453318412156667246900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关于未弥补亏损网络投票情况23703705604266284680达到实收股本总

10.00合计420772033604266284680

额三分之一的议其中中小投资者案26047805604266284680投票情况11.00未来三年(2026现场投票情况39706832800

5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年-2028年)股东网络投票情况23796905555766239980分红回报规划合计420865233555766239980其中中小投资者

26141005555766239980

投票情况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7.00和议案8.0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未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沈阳新松机器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璇郭挺睿

经办律师:

石家麒

经办律师:

杨雪莹

2026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