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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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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5-03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4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4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4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0245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20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4645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20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600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964%。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石家麒及杨雪莹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8048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44%;

反对1983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4%;弃权2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04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047%;反对1983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11%;

弃权2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42%。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8017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68%;

反对1985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1%;弃权2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7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086%;反对198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476%;

弃权2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38%。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803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7%;

反对1948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9%;弃权2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9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105%;反对1948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069%;

弃权2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6%。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792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20%;

反对223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7%;弃权2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8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9%;反对223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309%;

弃权2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22%。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8008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46%;

反对1959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6%;弃权2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64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500%;反对195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776%;弃权2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026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89%;

反对1941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2%;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2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634%;反对194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30%;

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及为其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937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72%;

反对201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6%;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93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965%;反对201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77%;

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58%。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416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63%;

反对2209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9%;弃权3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4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139%;反对220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704%;

弃权3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57%。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767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58%;

反对2194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9%;弃权28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145%;反对219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49%;

弃权28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0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532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46%;

反对2205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0%;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60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534%;反对2205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461%;

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05%。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027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92%;

反对1986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1%;弃权2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3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697%;反对198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495%;

弃权2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07%。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石家麒及杨雪莹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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