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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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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恒隆广场1号楼42、43层

网址:www.dentons.cn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琨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2法律意见书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406686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4844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42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42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3法律意见书根据《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提案名称

1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4法律意见书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

关于募投项目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结项并将节余网络投票情况100574051586280198591

1募集资金永久合计4049016331586280198591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0057405158628019859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公网络投票情况50934816465744283051

2司章程》的议

合计3999377096465744283051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5093481646574428305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股网络投票情况49991816578244264851

3东大会议事规

合计3998434096578244264851则》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999181657824426485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累网络投票情况50386816517244286351

4积投票制实施

合计3998829096517244286351细则》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5038681651724428635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董网络投票情况49844816586644271151

5事会议事规

合计3998287096586644271151则》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9844816586644271151关于修订《董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事会专门委员网络投票情况49742816597644270351

6会实施细则》合计3998185096597644270351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974281659764427035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独网络投票情况49923816622024227871

7立董事工作细

合计3998366096622024227871则》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992381662202422787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对网络投票情况50117816581044249451

8外投资管理制

合计3998560096581044249451度》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50117816581044249451

5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对网络投票情况49069816615744319551

9外担保管理制

合计3997512096615744319551度》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9069816615744319551

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关于修订《关网络投票情况48616816594044386551

10联交易管理制

合计3997059096594044386551度》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8616816594044386551关于修订《募现场投票情况394844228--集资金使用管网络投票情况49832816566344292651

11理办法》的议合计3998275096566344292651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9832816566344292651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璇

经办律师:

郭挺睿石家麒杨雪莹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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