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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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朱东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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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2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9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61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
合计1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42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0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90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
3华星创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1、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9%;反对334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7%;弃权7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1770%;反对33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858%;弃权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372%。
议案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8%;反对334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7%;弃权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1999%;反对33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858%;弃权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143%。
议案3、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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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5178%;反对334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7%;弃权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1999%;反对33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858%;弃权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143%。
议案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9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8%;反对419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2%;弃权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7536%;反对41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2.0207%;弃权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257%。
议案5、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1%;反对312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4%;弃权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8444%;反对31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413%;弃权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143%。
议案6、审议《关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关资产抵(质)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2%;反对312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4%;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9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7728%;反对31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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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8.9413%;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859%。
议案7、审议《关于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99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0%;反对3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5%;弃权12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4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7.4963%;反对3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75%;弃权1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4861%。
议案8、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绩效评价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9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5%;反对339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7%;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1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7.9879%;反对33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262%;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859%。
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9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0%;反对403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6%;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6.1489%;反对403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1.5652%;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859%。
议案10、审议《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59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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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3866%;反对436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7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2208%;反对436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2.4933%;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2859%。
议案11、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3%;反对296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1%;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0191%;反对296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4945%;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864%。
上述议案中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中的议案8审议董事(非独立董事)绩效评价及薪酬分配方案,议案10审议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故担任董事的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作为绩效评价及本次薪酬分配方案对象和担任董事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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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8华星创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经办律师:程祺鲁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