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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证券简称:红日药业公告编号:2026-044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9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下午

14:3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09:15至09:25、

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09:15至2026年7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30人,合计持有股份705301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合计持有股份216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28人,合计持有股份703138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14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董事长吴文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1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金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星女士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99185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

反对32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2825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02468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60%;反对32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7%;弃权2825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549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

反对27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弃权19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88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48%;反对278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3%;弃权19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钟婉珩和娄世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2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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