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证券简称:红日药业公告编号:2026-03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09:15至0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09:15至2026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9人,合计持有股份996068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合计持有股份303485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44人,合计持有股份692583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5%。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824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
董事长吴文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通过现场加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1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25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
反对7221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弃权59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97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52%;反对722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09%;弃权59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80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
反对6998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弃权2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80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73%;反对6998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12%;弃权2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8%。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320388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
反对7283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弃权39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2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19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05%;反对7283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34%;弃权39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61%。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蓝武军、李春旭、陈瑞强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98509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
反对785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弃权2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6965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7.26%;反对785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62%;弃权2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2%。
(五)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刘晓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晓纯先生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88657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
反对69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弃权4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1326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14%;反对69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02%;弃权454600股(其中,因
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投票默认弃权1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钟婉珩和刘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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