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Add: 5/9/10/13/17FloorBroadcasting Tower No.14Jia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65211833 传真Fax: 8610-88381869
Website :www.hairunlawyer.com
1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惠忠、牛金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18 号丰联广场 B座 9层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忠磊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42457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27%。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7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
为4135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07%。其中: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349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220%。
3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7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082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40660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80%;反对17365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弃权60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4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38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5%;反对17365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弃权60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726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74%;反对2409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6%;弃权75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506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9%;反对2409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6%;弃权75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5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62%;反对24138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5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2%;弃权84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6%;反对24138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2%;弃权84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822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98%;反对2396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5%;弃权7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602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3%;反对2396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5%;弃权7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6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1%;反对2373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弃权76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6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4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5%;反对2373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弃权76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86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21%;反对2386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1%;弃权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6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6%;反对2386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1%;弃权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86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56%;反对2305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弃权65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4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1%;反对2305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弃权655497
7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22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56%;反对22608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弃权1737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00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0%;反对22608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弃权
1737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本议案表决通过。
说明:上述提案1.00及提案2.00项下子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8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9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武惠忠:
牛金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