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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27证券简称:华谊兄弟公告编号:2025-052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座 9层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忠磊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2025年12月25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765人,代表股份42457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27%,其中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

共计763人,代表股份4135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07%。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

38349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2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60人,代表股份41082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40660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80%;反对17365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弃权60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38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5%;反对17365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弃权60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99726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74%;反对2409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6%;弃权75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506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9%;反对2409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6%;弃权75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5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62%;反对24138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2%;弃权84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6%;反对24138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2%;弃权84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822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98%;反对2396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5%;弃权7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602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3%;反对2396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5%;弃权7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6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1%;反对2373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弃权76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4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5%;反对2373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弃权76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86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21%;反对2386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1%;弃权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6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6%;反对2386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1%;弃权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86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56%;反对2305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弃权65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4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1%;反对2305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弃权65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22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56%;反对22608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弃权1737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00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0%;反对22608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弃权

1737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本议案表决通过。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武惠忠律师、牛金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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