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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ST华谊 --%

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Add: 5/9/10/13/17FloorBroadcasting Tower No.14Jia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65211833 传真Fax: 8610-88381869

Website :www.hairunlawyer.com

1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惠忠、牛金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座 9层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忠磊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15至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168768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28%。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18768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65%。其中: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28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67%。

3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480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6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点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同时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忠军、王忠磊、刘晓梅、王夫也、高辉、胡

俊逸共6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忠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4347679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4347679股。

4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忠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4021289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4021289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晓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4224727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4224727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王夫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4108325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4108325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胡俊逸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450129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5450129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高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6278075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6278075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毛大庆、杨涛、吴跃平共3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毛大庆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966705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5966705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杨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6345670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6345670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吴跃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7313471股,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

7313471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6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武惠忠:

牛金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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