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青龙苑158号楼
电话:0519-89990173传真:0519-89990183
邮编:213000 网址:http://www.cwlawyer.cn/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
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陈丹丹、黄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3:00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二楼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广收主持。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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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26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217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和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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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643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755%。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7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7%;反对319978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19%;弃权37887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9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57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7%;反
对319978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19%;弃权37887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339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56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2%;反对319978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19%;弃权37889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9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
4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856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82%;反对319978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7.3219%;弃权37889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9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9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反对322147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138%;弃权37889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9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反
对322147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38%;弃权37889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339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4%;反对318953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22%;弃权38393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74%。
5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
:同意90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04%;反对318953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7.0422%;弃权38393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7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上官俊杰经办律师:陈丹丹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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