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和市场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收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国
内营销部和国际营销部负责收集、管理对应管理宣传媒体的信息,及时收集、核实并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统一归口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及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多媒体
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舆情信息;
(三)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四)配合落实舆情工作组的舆情处置措施。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且传播速度很快,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该类舆情传播范围较小,无媒体转载及持续转发,无延伸报道,且对公司品牌声誉产生较小影响。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舆情工作组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并持续更新进展。舆情汇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舆情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拟定的处理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等。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的接洽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及可能的不必要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应要求相应传
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