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普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熊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25年1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
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线上出席本次会议不便主持,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蒋广成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法律意见书
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内,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总计126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1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份数2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已剔除邓冠华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49194555股和赵吉庆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15300000股)。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26名,代表股份34835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63%(已剔除邓冠华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49194555股和赵吉庆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15300000股),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邓冠华先生和赵吉庆先生分别与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邓冠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吉庆先生已放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包含上述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法律意见书
3.其他参会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0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66%;反对3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1%;
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50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77%;反对3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75%;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8%;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4%;
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2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077%;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45%;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78%。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5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5%;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4%;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27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07%;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45%;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8%。
2.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8%;反对3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861%;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1%。
2.04审议《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8%;反对3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1%;法律意见书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1%。
2.05审议《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2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9%;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4%;
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
2.0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6%;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4%;
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2.07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6%;反对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4%;
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2.08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8%;反对3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1%;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胡铁军程俊鸽
______________熊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