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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1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

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需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或财务总监审核后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2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3附件一: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原因: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主管意见:部门主管(签字):

年月日

分管副总审批:分管副总(签字):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月日

4附件二: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本公司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关于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贵单位和知悉上述资料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和相关义务: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对擅自泄露本材料信息的人员,若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本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提示。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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