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宝通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31证券简称:宝通科技公告编号:2025-040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志方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9105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9539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6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4097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7人,代表股份4097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7人,代表股份4097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9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5%;

反对100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5%;弃权

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84%;反对100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12%;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493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

反对251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5%;弃权

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35%;反对251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3697%;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494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18%;

反对2513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4%;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930%;反对2513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3453%;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76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28%;

反对2614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17%;弃权

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51%;反对2614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8178%;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2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54%;

反对2464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9%;弃权

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98%;反对2464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1567%;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41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45%;

反对255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54%;弃权

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26%;反对255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346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6、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40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55%;

反对2582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9%;弃权

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24%;反对2582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0441%;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律师与邰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