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1证券简称:宝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37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通科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0号》”)的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颁布《解释第19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6月4日,财政部颁布《解释第20号》,规定“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相关内容,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解释第19号》《解释第20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落实财政部相关监管文件要求而作出,变更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新会计政策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核算口径,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本次变更不涉及前期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