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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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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下列程序:

1.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已经回避表决。

2.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通科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鉴于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26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662050股限制性股票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核意见,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勤勉尽责,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宝通科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原因及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通科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2.宝通科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原因及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潘岩平张玉恒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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