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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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02号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登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6月25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7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4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79053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0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
股东共计34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78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1%。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4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79053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170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4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78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37905313股;同意136519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9%;反对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4%;弃权4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478600股;同意40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997%;反对9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52%;弃权4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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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1%。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202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梁晓华陈佳然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