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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36号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5月19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东

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7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66480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83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66480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36%。

3、出席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十二项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总数比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3542731399.1067%10147000.7426%2060000.1508%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3542811399.1073%10087000.7382%2112000.1546%

3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13542811399.1073%10129000.7412%2070000.1515%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3537501399.0684%10810000.7911%1920000.1405%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13539311399.0817%10828000.7924%1721000.1259%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请综合融资额度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13530561399.0176%11703000.8564%1721000.1259%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713538211399.0736%10838000.7931%1821000.1333%

的议案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13532761399.0337%10843000.7935%2361000.1728%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913538701399.0772%10650000.7794%1960000.143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1013538481399.0756%10839000.7932%1793000.1312%度》的议案

11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13539181399.0807%10834000.7928%1728000.1265%

12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13545861399.1296%9766000.7147%2128000.1557%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136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郭琼董楚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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