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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5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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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82号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5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7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0232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0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0232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184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分别为《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等九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总数比例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

113691671399.1983%10075000.7299%990000.0717%

《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13690401399.1891%10111000.7326%1081000.0783%

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313690401399.1891%10111000.7326%1081000.0783%

的议案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413690351399.1888%10110000.7325%1087000.0788%

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

513550941398.1787%10111000.7326%15027001.0887%制度》的议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13548941398.1642%10111000.7326%15227001.1032%

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713544441398.1316%10111000.7326%15677001.1358%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813543901398.1277%10165000.7365%15677001.1358%

的议案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

913544441398.1316%10111000.7326%15677001.1358%

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82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梁晓华陈佳然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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