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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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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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若有),提交证券部。如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信息的,在提交证券部前提交保密事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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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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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豁免披露条件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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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申请人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相关内幕知情人是
□是□否□是□否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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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作为金龙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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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统一与上市公司的部门/子公司知悉信息知悉信息知悉信息知悉信息知悉信息
序号知情人姓名/名称登记时间登记人社会信用代码关系职位时间地点阶段方式内容
注1:知情人是企业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部门/子公司、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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