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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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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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
2、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职务领取薪酬,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岗位
职责、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情况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等相关合同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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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等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公司可适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审议机构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有权机构审批的方式,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奖励措施。
第六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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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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