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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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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35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812人,共计代表股份522830583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9.4662%。其中:中小股东共计807人,代表股份373664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647%。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02人,共计代表股份37242344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4.9482%。
其中:中小股东802人,代表股份372423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482%。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共计代表股份485588239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4.5180%。其中: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1240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65%。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同意52275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反对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2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TCYJS2026H0535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姚志刚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