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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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414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2025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2025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2025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法律意见书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2699号温德姆花园酒店二楼武夷厅。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3月24日(星期二)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827人,共计代表股份369673643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8.7637%。其中:中小法律意见书股东共计822人,代表股份229135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22%。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14人,共计代表股份22822216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4.2452%。
其中:中小股东814人,代表股份228222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452%。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共计代表股份346851427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4.5185%。其中:中小股东
8人,代表股份9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0%。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958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
反对54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318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6959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
反对45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33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69597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
反对45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30295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696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69153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
反对30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210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8152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
反对4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695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
反对49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会同意通过。其中,第1-7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第6项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TCYJS2026H0414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姚志刚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