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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4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吴楠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钢研高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钢研高纳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钢研高纳董事会于2024年4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12,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公司定于2024年4月19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大

柳树南村19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公告通知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9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4人,代表股份数413683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3129627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7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

股份100721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94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00721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00721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94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对于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站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368194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6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71914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6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后附盖章签字页)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贾向明吴楠

2024年4月1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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