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按本制度的规定完成信息报告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证券部
门报告重大信息并在两日内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立即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门。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
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第一时间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证券部门应积极与各单位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公司重大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审核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证券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
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八条对于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公司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